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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369 沪市 陕鼓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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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369: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告日期:2021-06-12

601369: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PDF查看PDF原文

 公司简称:陕鼓动力                证券代码:601369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1 年 6 月


                目录


一、释义...... 3
二、声明...... 4
三、基本假设...... 5
四、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6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8
 (一)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达成情况说明......8
 (二)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情况......10
 (三)结论性意见......11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11
 (一)备查文件......12
 (二)咨询方式......12
一、释义
1. 上市公司、公司、陕鼓动力:指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 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指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
3. 限制性股票:公司依照本激励计划授予的 A 股普通股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
  公司业绩目标和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以出售
  限制性股票并获益。
4. 股本总额:指本报告签署时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5.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有资格获授一定数量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6.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7. 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8. 限售期: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
  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9. 解除限售期:指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
  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10. 解除限售条件:指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股权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
  条件。
11.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2.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3.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4. 《公司章程》:指《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17. 元:指人民币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陕鼓动力提供,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对陕鼓动力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陕鼓动力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事项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公司财务报告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事项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事项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事项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本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2018 年 11 月 29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19 年 2 月 2 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
于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原则同意公司实施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19 年 2 月 11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五
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4、2018 年 12 月 3日至 2018年 12月 13 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
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2019 年 2 月 25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会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5、2019 年 2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6、2019 年 3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7、2019 年 3 月 5 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19 年 4 月 10 日,公司披露了《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实际授予对象为 528 人,实际授予数量为 3796 万股。

  9、2019 年 9 月 10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10、2019 年 10 月 26 日,公司披露了《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结果公告》,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实际授予对象为 21 人,授予股份数量为 160 万股。

  11、2019 年 12 月 2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2、2019 年 12 月 19 日,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3、2021 年 6 月 11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陕鼓动力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达

    成情况说明

        1、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本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

    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

                                                                              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34%

                          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33%

                          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33%

                          日止

        如上所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时间自授予

    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为 2019 年 4 月 8

    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于 2021年 4 月 7 日届满。

        2、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

    除限售: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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