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369 证券简称:陕鼓动力 公告编号:临 2020-056
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合同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合同事项概述
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黑龙江安能热电有限公司签署了安达石化园区综合动力项目工程 EPC 总承包合同,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4.18 亿元,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10 日披露了《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合同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40)。
二、合同履行进展情况
2017 年 9 月 30 日,公司与黑龙江安能热电有限公司就安达石化园区综合动力项目工
程签订了《安达石化园区综合动力项目 EPC 工程总承包合同》。公司如期进场施工,并严格按照《安达石化园区综合动力项目 EPC 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2018年 6 月 23 日,因黑龙江安能热电有限公司内部调整原因导致项目停工。停工期间,公司积极与黑龙江安能热电有限公司协商复工相关事宜,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合同条款约定,黑龙江安能热电有限公司未履行相关义务,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5 日向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要求法院判令: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 1 黑龙江安能热电有限公司向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 55,897,340.00 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 1 黑龙江安能热电有限公司向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2,959,718.56 元(以未支付工程进度款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按约定应支付之日起分期分段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算至 2019年 8 月 1 日)以及因停工造成的损失(具体数额以鉴定机构鉴定为准);3、请求判令被告 1 黑龙江安能热电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复工;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 2 黑龙江安瑞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就诉讼请求 1、2 承担连带责任;5、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
诉讼费用。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0 日收到受理通知书【(2019)黑 12 民初 137 号】。2019
年 8 月 22 日,公司披露了《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合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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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公司收到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寄送的(2019)黑 12 民初 137 号《民
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黑龙江安能热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西安陕
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进度款 55,897,340.00 元及利息(利息自 2018 年 6 月 23 日起至
2019 年 9 月 19 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2、被告黑龙江安瑞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进度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336,085.00 元,由被告黑龙江安能热电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黑龙江安瑞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
鉴于本案为一审判决,且尚未生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视后续进展和执行结果而定。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黑 12 民初 137 号
特此公告。
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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