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368 证券简称:绿城水务 公告编号:临 2022-012
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因经营发展需要,拟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同时,结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等最新修订,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具体如下:
一、变更注册地址
1、变更前公司注册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桂雅路 13 号
2、变更后公司注册地址: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路 4 号
3、本次变更后的注册地址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内容为准。
4、公司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变。
二、修订公司章程
根据上述注册地址变更情况,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等内容,拟
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修改如下:
原章程 修改为
第五条 公司住所:南宁市青秀区桂雅路 13 号;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路
邮政编码:530029。 4 号;邮政编码:530105。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 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方案;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形式作出决议;
方案; (十)修改本章程;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十三)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修改本章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议; (十六)审议公司发生的下列“财务资助”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
事项; 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十三)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除外):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事项; 的 10%;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超过 70%;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3、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4、向公司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审议通过: 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提供的任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
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的担保; 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保。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时,应当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中国证监会广西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监管局(以下简称“广西证监局”)和上海证券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低于 10%。
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决议公告时,向广西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料。
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 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 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广西证 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以下简称
监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广西证监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