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01366 沪市 利群股份


首页 公告 601366:利群股份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601366:利群股份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14

601366:利群股份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1366          证券简称:利群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5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5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0/7/17        -              2020/7/20      2020/7/20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0 年 5 月 21 日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9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根据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1 日召开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分配方案如下:公司 2019 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5 元(含税)。根据公司披露的股份回购预案,如在权益分派实施前,公司发生股份回购,则所回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累计回购股份 20,506,300 股,公司以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 839,994,160 股为基数(总股本 860,500,460 股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20,506,300 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5 元(含税),本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839,994,160×0.15)÷860,500,460≈0.146 元/股。

  根据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故公司流通股份不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因此,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46)。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0/7/17        -              2020/7/20      2020/7/2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2.  自行发放对象

  利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钧泰基金投资有限公司、徐恭藻、Goldman Sachs ShandongRetail Investment S.à r.l.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有关规定直接派发。

3.  扣税说明

  (一)、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 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5 元;持股 1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5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若存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3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 2009 年 1 月 23 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
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3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机构投资者(不含 QFII)及法人投资者自行缴纳其取得现金红利所应承担的税款,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5 元。


  (二)、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35 元。

  (2)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2-58668898
特此公告。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14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