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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零: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4-08-31

三六零: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管理公司上述人员的身份及持股变动的申报和信息披露工作,并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包括买卖方向、人员、股数等必要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向公司提交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  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九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  公司可能触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上交
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

  (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二条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一款所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日前 1 日;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  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持续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上交所申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二十六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公司证券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于其违规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证券部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报告上交所和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主动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对以自己名义开户的股票账户进行梳理,如实申报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杜绝出借账户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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