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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360: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2-04-22

601360: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管理公司上述人员的身份及持股变动的自查和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包括买卖方向、人员、股数等必要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称“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向公司提交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  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上交所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交所业务规则,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决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及新增的公司股份;

  (三)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证券部。公司证券部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公司证券部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十七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可根据相关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交所网站进行填报持股变动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 6 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一款所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日前 1 日;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  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七条 公司如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申报。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上交所申报。

  第三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公司证券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于其违规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证券部将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报告上交所和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主动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对以自己名义开户的股票账户进行梳理,如实申报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杜绝出借
账户行为。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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