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339 证券简称:百隆东方 公告编号:2022-018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具体内容
2022年4月25日,经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 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等文件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公司决定对现行《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修订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所必须。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所必需。
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其他方式进行。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 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三第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无需召开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无
股东大会。 需召开股东大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6个月时间限制。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
任。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 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责任。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连带责任。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保事项,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叁仟(3,000)万元以上,且占 金额在叁仟(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
之五(5%)以上的关联交易; 之五(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计划;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其他事项。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其他事项。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使。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
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