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339 证券简称:百隆东方 公告编号:2020-038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使用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5.40元/股,回购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7,5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含),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相关公告公司已于2020年7月23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一、公司回购股份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个月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截至2020年11月底的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2020年11月,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股份798,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5%,购买的最高价为4.10元/股,最低价为4.05元/股,支付的金额为3,255,638.00元(不含交易费用)。
截至2020年11月30日,公司已累计回购股份25,999,90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73%,购买的最高价为4.32元/股,最低价为3.65元/股,已支付的总金额为97,973,944.58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方案。
二、其他说明
1、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
委托时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结合公司及市场实际情况,本次公司回购股份拟全部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尽快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及时披露并履行相应的程序。
3、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继续在回购期限内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