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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339 沪市 百隆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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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339:百隆东方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6-28


证券代码:601339    证券简称:百隆东方    公告编号:2018-017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7/5        -              2018/7/6        2018/7/6
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8年5月18日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500,0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50,000,000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7/5        -              2018/7/6        2018/7/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新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杨卫新先生、杨卫国先生、三牛有限公司、郑亚斐女士由本公司直接派发现金红利。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3日《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元;如其能在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合法证明文件,如:a.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b.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c.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公司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并由公司向相应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如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公司将按照规定代扣代缴QFII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3)对于香港投资者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

  (4)其他法人股东及一般机构投资者不代扣代缴税金,按税前每股发放红利0.10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有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74-86389999
特此公告。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