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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保险:新华保险关于对外投资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26

新华保险:新华保险关于对外投资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A股股票代码:601336    A股股票简称:新华保险  编号:2024-005号

 H股股票代码: 01336    H股股票简称:新华保险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的进展公告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交易概述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投资试点基金的议案》,本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拟分别出资250亿元(人民币,下同)共同发起设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资产”)与中国人寿控股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资产”)分别出资500万元共同发起设立基金管理人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公司”),担任上述基金公司的管理人。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30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投资的公告》。

    二、进展情况

  2024年1月25日,本公司与中国人寿就合资设立基金公司签署基金公司章程;新华资产与国寿资产合资设立的基金管理人公司已于2023年12月22日完成工商注册。关于合资设立基金公司以及基金管理人公司的进一步安排如下:


    1.合资设立基金公司

    公司名称:鸿鹄志远(上海)私募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为准)

    存续期限:基金存续期限为 10 年,经基金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基金存续
期可以变更。

    投资范围:(1)上市公司股票,投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续竞价、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A 股)/配售(港股)、配股(A 股)/供股(港股)、与单一或组合交易对手间的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可转债优先配售、转融通证券出借等;(2)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国债逆回购等现金管理类投资品种。

    基金规模:500 亿元,本公司与中国人寿拟以货币资金方式各出资 250 亿元。
基金的规模、本公司及中国人寿的资本承担经参考基金公司的资本需要及双方出资意向由双方磋商后厘定。

    出资方式及期限:本公司与中国人寿将以现金出资。基金管理人将结合基金的投资和运营需求,确定各期出资的具体金额和出资时间,向基金公司股东签发缴付出资通知。

  本公司的出资资金来源为保险资金。

    基金管理:基金公司成立后将根据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流程与基金管理人公司签署《委托管理协议》,《委托管理协议》生效后,基金主要投资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公司根据基金公司章程及《委托管理协议》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公司提供基金投资运营等相关的管理服务。基金管理人公司设置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审议决策基金的投资业务。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基金管理人公司已正式成立,《委托管理协议》尚未订立。

    管理费用:基金公司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公司的管理费费率为 0.1%/年,管理
费的初始计算日为基金首次开始投资之日。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为:

  H=E×相关年度管理费费率÷T

  H 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T 为当年天数

  管理费每日计算、计提,逐日累计至每季度末,按季度支付。

    利润分配:基金公司将根据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基金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作出决议后,基金公司的执行董事应在一个月内予以执行。

    股权转让:未经基金公司另一股东方事先书面同意,基金公司任何一方股东不得转让或质押其持有的任何股权;在监管机构无异议的前提下,经另一股东方事先书面同意,方可转让基金公司股权。根据基金公司章程约定,其他非转让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2.合资设立基金管理人公司

  公司名称:国丰兴华(北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出资金额:基金管理人公司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新华资产与国寿资产以
货币资金方式各出资人民币 5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公司注册资本及双方出资金额经参考基金管理人公司的资本需要及双方出资意向由双方磋商后厘定。

    投资决策委员会:基金管理人公司设置投资决策委员会,共六名成员,由国寿资产及新华资产分别委派三名成员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负责:(1)制订所管理基金的年度投资策略,并报股东会审议;(2)落实股东会决议中投资相关
事项;(3)审议所管理基金的季度投资策略;(4)授权投资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规模、比例、价格授权范围内通过所管理的基金开展投资等;及(5)基金管理人章程及其他法律文件约定的其他投资决策委员会职权。

    三、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本次投资事项尚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基金公司尚未设立,尚需履行相关公司治理程序及办理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具体章程或协议条款在履行上述手续时可能会有所调整,具体实施情况和进度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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