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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330 沪市 绿色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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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330: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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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330        证券简称:绿色动力      公告编号:临 2021-041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
                  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色动力”或“公司”)于 2021年 8 月 4 日披露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35),公司因聘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担任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尚未完成的非公开发行 A 股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信建投证券承接。

  鉴于保荐机构的更换,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同各募投项目子公司(包括:惠州绿色动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贵州金沙绿色能源有限公司、平阳绿动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温州绿动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各专户开户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由于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高新园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与石首绿色
动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已使用完毕并注销(公告编号:临 2021-037),故本次重新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不涉及以上两个专户。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493 号)核准,并根据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 2000863 号),
公司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 A 股股票 232,240,000 股,每股发行价人民币 7.82
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1,816,116,800.00 元,扣除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发行费用总计人民币 30,540,501.80 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
净额为人民币 1,785,576,298.20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11 月 23 日全部
到账,公司对募集资金开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截止 2021 年 8 月 31 日,各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序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余额(元)


 1  惠州绿色动力再生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惠  20344138100100000184441  12,105,421.61
    能源有限公司      州市惠阳支行

 2  贵州金沙绿色能源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前  944031010000382972      77,040,221.39
    有限公司          海分行

 3  平阳绿动环保能源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577904969310711                  2.10
    有限公司          司温州分行

 4  温州绿动环保能源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  622060150050                      0
    有限公司          公司深圳分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发行人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
“甲方”)

  乙方: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方纯江、赵旭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3、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4、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1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5、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6、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7、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8、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或者,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向
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三、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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