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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保:中国人保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30

中国人保:中国人保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1319  证券简称:中国人保  公告编号:临 2024-018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及安永会计师事务所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及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简要原因及前任会计师的异议情况:综合考
  虑公司对审计服务的需求,根据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相关规定,经
  履行招标程序并根据评标结果,公司拟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及
  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公司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事项与原聘任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沟通,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无异议。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至 2024 年 5 月 28 日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了第四
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集团公司 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拟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担任公司 2024 年度国内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拟聘任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安永香港”)担任本公司 2024 年度国际财务报表审计机构,该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安永华明

  (1)基本信息

  安永华明于 1992 年 9 月成立,2012 年 8 月完成本土化转制,从
一家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制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安永华明总部设在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
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截至 2023 年末拥有合伙人 245 人,首席
合伙人为毛鞍宁先生;拥有执业注册会计师近 1,800 人,其中拥有证券相关业务服务经验的执业注册会计师超过 1,500 人,注册会计师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 500 人。安永华明 2022年度业务总收入人民币 59.06 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人民币 56.69
亿元(含证券业务收入人民币 24.97 亿元)。2022 年度 A 股上市公
司年报审计客户共计 138 家,收费总额人民币 9.01 亿元。这些上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金融业、批发和零售业、采矿业、房地产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其中,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 21 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安永华明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保险涵盖北京总所和全部分所。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
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 2 亿元,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安永华明近三年不存在任何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安永华明及从业人员近三年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曾收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具警示函一次,涉及两名从业人员。前述出具警示函的决定属监督管理措施,并非行政处罚。曾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所的两名从业人员出具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一次,亦不涉及处罚。安永华明及从业人员近三年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前述监管措施不影响安永华明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2.安永香港

  安永香港为一家根据香港法律设立的合伙制事务所,由其合伙人全资拥有。安永香港自 1976 年起在香港提供审计、税务和咨询等专业服务,为众多香港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安永香港自成立之日起即为安永全球网络的成员。

  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起,安永香港根据香港《财务汇报局条例》
注册为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此外,安永香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取得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并是在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USPCAOB)和日本金融厅(Japanese FinancialServices Authority)注册从事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安永香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每年购买职业保险。


  自 2020 年起,香港会计与财务汇报局每年对作为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的安永香港进行检查,而在此之前则由香港会计师公会每年对安永香港进行同类的独立检查。最近三年的执业质量检查并未发现任何对安永香港的审计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二)项目信息

  1. 基本信息

  拟任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张小东先生,于 1997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1998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1997 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近三年签署/复核 4 家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涉及的行业包括金融业。

  拟任签字注册会计师:余印印女士,于 2004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3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4 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近三年签署/复核 1 家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涉及的行业包括金融业。
  拟任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姜长征先生,于 2004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0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5 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近三年签署/复核 3 家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涉及的行业包括金融业。

  2. 诚信记录

  上述拟任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均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未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措施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 独立性


  安永华明及上述拟任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 审计收费

  经履行招标选聘程序,2024 年度审计费用按照审计工作量及公允合理的原则确定,公司拟就 2024 年度支付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费用合计为人民币 1,350 万元(其中,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人民币
175 万元),较 2023 年度审计费用降低 247 万元。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普华永道中天”)及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罗兵咸永道”)。普华永道中天前身为 1993 年 3 月
28 日成立的普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经批准于 2000 年 6 月更名为普
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经 2012 年 12 月 24 日财政部批
准,于 2013 年 1 月 18 日转制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注册地址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罗兵咸永道是一家注册于香港的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其历史可追溯到 1902 年。与普华永道中天同属普华永道国际网络成员所,注册地址为香港中环太子大厦 22 楼,经营范围为审计鉴证业务、咨询业务、并购业务、风险鉴证业务、税务咨询等。

  在执行完 2023 年度审计工作后,普华永道中天及罗兵咸永道已连续 3 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普华永道中天及罗兵咸永道对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综合考虑公司对审计服务的需求,根据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相关规定,经履行招标程序并根据评标结果,公司拟聘任安永华明和安永香港为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事项与普华永道中天及罗兵咸永道进行了沟通,普华永道中天及罗兵咸永道对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事项表示理解且无异议。由于本公司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后均表示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3 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要求,适时积极做好相关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变更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落实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相关工作,指导内部相关业务部门编制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文件,参与评标工作。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研究讨论通过了《关于聘请集团公司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认为安永华明及安永香港具备应有的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良好的诚信状况,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充分、恰当,同意聘请安永华明及安永香港为公司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集团公
司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有效表决票 13 票,同意 13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董事会同意聘请安永华明及安永香港为公司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

  (三)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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