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319 证券简称:中国人保 公告编号:2021-050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 年 10 月 28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 88 号中国人保大厦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58
其中:A 股股东人数 52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H 股) 6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35,369,003,112
其中:A 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股) 32,379,359,708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H 股) 2,989,643,404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79.976960
其中:A 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比例(%) 73.216730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比例(%) 6.760230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本公司董事长罗熹先生主持会议。会议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12 人,出席 11 人,王智斌董事因其他公务安排未能出席会议;2、公司在任监事 4 人,出席 2 人,许永现监事、张彦监事因其他公务安排未能
出席会议;
3、公司董事会秘书李祝用先生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香港中央
证券登记公司点票监察员、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
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 2021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 同意 反对 弃权
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 32,378,965,708 99.998782 393,900 0.001217 100 0.000001
H 股 2,989,593,404 99.998328 50,000 0.001672 0 0.000000
普通股 35,368,559,112 99.998744 443,900 0.001255 100 0.000001
合计
2、 议案名称:关于集团 2021 年度公益捐赠计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 同意 反对 弃权
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 32,378,822,608 99.998341 536,200 0.001656 900 0.000003
H 股 2,989,593,404 99.998328 50,000 0.001672 0 0.000000
普通股 35,368,416,012 99.998340 586,200 0.001657 900 0.000003
合计
3、 议案名称:关于设立人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 同意 反对 弃权
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 32,378,973,808 99.998808 384,300 0.001187 1,600 0.000005
H 股 2,989,593,404 99.998328 50,000 0.001672 0 0.000000
普通股 35,368,567,212 99.998768 434,300 0.001227 1,600 0.000005
合计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 关于 2021 年半 43,50 99.1025 393,9 0.89725 100 0.000227
年度利润分配 6,584 18 00 5
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 1、2 项为普通决议案,已经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过半数赞成票。
议案 3 项为特别决议案,已经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表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
有关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请见本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0 日发布的《中国人保关
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国人保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苏、侯泉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