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311 证券简称:骆驼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2-003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加一致行动人及持股在一致行动人
之间内部转让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因个人资产规划需要,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国本先生向其本人为唯一所有人的睿亿投资揽月六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A(以下简称“揽月六期基金”)转让 1,600 万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36%。刘国本先生在股份转让前已与揽月六期基金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增加揽月六期基金为其一致行动人。
本次系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股份的内部转让,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合计持股数量和比例未发生变化,本次内部转让股份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内部转让概述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9 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刘国本先生的《关
于增加一致行动人及持股在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的告知函》,因个人资产规
划需要,刘国本先生于 2022 年 1 月 17 日、2022 年 1 月 19 日通过大宗交易的方
式向揽月六期基金合计转让 1,600 万股无限售流通股。刘国本先生在本次股份转让前已与揽月六期基金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刘国本先生与揽月六期基金构成一致行动人。刘国本先生为揽月六期基金委托人且其持有该基金的份额比例为100%。本次股份变动系刘国本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进行的转让,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会导致刘国本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和数量发生变化。
本次股份转让前,刘国本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444,755,34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7.91%;转让后,刘国本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数
量和持股比例保持不变,仍为 444,755,34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7.91%。
二、本次转让的主要内容
1、转让原因:个人资产规划
2、转让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
3、本次股份转让情况
交易数量 交易价格 占公司股份
转让方 受让方 交易时间 交易方式
(万股) (元/股) 比例(%)
揽月六 2022 年
刘国本 1100 大宗交易 13.01 0.94
期基金 1月 17 日
揽月六 2022 年
刘国本 500 大宗交易 13.30 0.43
期基金 1月 19 日
合计 1600 - - 1.36
4、本次股份变动前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
本次转让前持股情况 本次转让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刘国本 294,373,337 25.09 278,373,337 23.73
湖北驼峰投资 150,382,009 12.82 150,382,009 12.82
有限公司
揽月六期基金 0 0 16,000,000 1.36
合计 444,755,346 37.91 444,755,346 37.91
注:上述股东持有股份数量均为直接持股情况。
本次交易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和数量不发生变化。三、《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内容
《一致行动协议》由刘国本先生作为甲方与睿亿投资揽月六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A 作为乙方共同签署,基金管理人为上海睿亿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乙方承诺私募基金受让上市公司股票后,在代表私募基金行使上公司股
东权利时与甲方保持一致行动,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议案时,除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乙方应以甲方的意见为一致意见。
2、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乙方不可撤销地承诺并保证乙方代表私募基金行使上市公司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表决权等)时,均以甲方的意见为最终意见,不作出与甲方的意见不一致的意思表示或行为。
3、乙方不可撤销地同意,未经甲方书面确认,乙方不得与第三方签署与本协议内容相同、相似或相矛盾的协议,不得与第三方作出与本协议书内容相同、相似或相矛盾的安排,不得以任何方式谋求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4、甲乙双方均不得单方面解除或者撤销本协议项下所约定的一致行动关系,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与一致行动关系相关的权利义务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除非甲乙双方另行作出书面协议予以修改或取得对方的豁免或放弃。
5、甲乙双方对上市公司持股比例的变化,不影响本协议对双方采取一致行动的约定。
6、本协议期限与甲方持有私募基金份额的期限一致,若甲方全部赎回私募基金份额,则本协议自动失效。本协议的生效日期至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算。
四、本次股份转让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股份转让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刘国本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内部转让股份,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股份转让行为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情形。
2、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合计持股数量和比例未发生变化,本次股份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本次内部转让股份不会对公司经营战略、业务模式、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产生影响。
五、报备文件
1、刘国本先生出具的《关于增加一致行动人及持股在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的告知函》
2、《一致行动协议》
特此公告。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