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288 证券简称:农业银行 公告编号:临 2021-028 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 年 7 月 9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乙 18 号本行总行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1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00
其中:A 股股东人数 97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H 股) 3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299,342,308,013
其中:A 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288,468,250,831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H 股) 10,874,057,182
1 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因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无需由本行优先股股东审议,优先股股东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85.530520
其中:A 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82.423496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3.107024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张青松副董事长主持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15 人,出席 14 人,谷澍董事长因其他公务安排未能出席本次
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 8 人,出席 8 人;
3、董事会秘书因其他公务安排未能出席会议;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选举吴联生先生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 288,467,444,131 99.999720 569,800 0.000198 236,900 0.000082
H 股 10,820,065,590 99.503483 2,450 0.000022 53,989,142 0.496495
普通股合计: 299,287,509,721 99.981694 572,250 0.000191 54,226,042 0.018115
2、 议案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减记型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发行计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 288,467,560,131 99.999761 457,500 0.000158 233,200 0.000081
H 股 10,805,061,590 99.365503 15,010,450 0.138039 53,985,142 0.496458
普通股合计: 299,272,621,721 99.976720 15,467,950 0.005168 54,218,342 0.018112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案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序
号
1 选举吴联生先 24,864,812,540 99.996756 569,800 0.002291 236,900 0.000953
生为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非执
行董事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 2 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议案 1 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上述议案内容请见本行于 2021 年 6 月 23 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苏峥律师、袁冰玉律师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苏峥律师和袁冰玉律师见证,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