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279 证券简称:英利汽车 公告编号:2022-012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规范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作,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应修订《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对应的条款。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将对《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的修改情况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五条 公司住所:高新区顺达路 第五条 公司住所:高新区卓越大街
888 号 2379 号
邮政编码:130021 邮政编码:130021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并; 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权激励;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份的;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需。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收 第(六)项的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份,自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之日起一年内 司整体变更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不得转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 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 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 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本公司 生变化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发生变化的,公司董事、监事、高 仍应遵守前款承诺。
级管理人员仍应遵守前款承诺。 公司股东对所持股份有更长时间的转让限制
公司股东对所持股份有更长时间的转 承诺的,从其承诺。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让限制承诺的,从其承诺。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 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 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须经董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包括公事会审议批准后,提交股东大会决定: 司对子公司的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后,提交股东大会决定:
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
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 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
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
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分之三十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六)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担保;
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绝对金额超过
五千万元以上; (七)为关联方或持股百分之五以下的股东
(七)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规定
(八)为关联方或持股百分之五以下的 的其他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
(九)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 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规定的其他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 以上通过。
担保情形。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
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重大交易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重大交易行为行为(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 (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须经股东 义务的债务除外),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大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占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数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上;
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交易标的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
(二)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 五千万元;
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四)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 万元;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上述“交易”不含日常经营相关的购买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商品等行为。 上述“交易”不含日常经营相关的购买原材
上述所称交易涉及交易金额的计算标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行准、须履行的其他程序,参考《上海证 为。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 上述所称交易涉及交易金额的计算标准、须
行。 履行的其他程序,参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第五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