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代码:601238 A股简称:广汽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3-034
H股代码:02238 H 股简称:广汽集团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合资公司签订招商引资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风险提示:
1、协议约定的投资项目在开展实施前,还需按规定进行相关可行性论证及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具体实施时间及建设规模等具有不确定性;
2、协议约定的合作矿床的相关权证获取以及实施矿产地质勘查、建设,矿产品质、含量等,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存在无法达到预期目标的风险;
3、公司目前暂无锂资源相关矿产地质勘查及建设业务,投资项目的未来发展规划涉及的技术来源、工艺路线、人才储备等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4、协议约定的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如资金筹措、信贷政策和融资渠道不及预期,将可能使合资公司承担一定的资金压力和财务风险;
5、协议约定的投资项目可能会受宏观经济、行业环境、市场竞争、经营管理等因素的影响,未来经营状况和收益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一、交易概述
2022 年 11 月 7 日,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或“公司”)
全资子公司广汽零部件有限公司(下称“广汽部件”)与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公司及遵义能源矿产(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合资合同》,拟在贵州省遵义市共同投资设立贵州省东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合资公司”),从事相关矿产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的投资管理经营;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 2 亿元人民币,其中广汽部件持股 47.5%,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公司持股 47.5%,遵义能源矿产(集
团)有限公司持股 5%。(详细请见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11 月 7 日、2023 年 1 月
21 日披露的设立合资公司公告及进展公告)。
根据上述情况以及相关各方于2022年12月27日签署的《遵义市人民政府、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确定的合作原则(详细请见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披露的框架协议公告)。
合资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8 日与桐梓县人民政府签订了《梓县铝多金属矿资源开
发项目招商引资协议》。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名称:桐梓县人民政府
2、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合资公司与桐梓县人民政府签署的《桐梓县铝多金属矿资源开发项目招商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桐梓县人民政府
乙方:贵州省东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根据《遵义市人民政府、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确定的合作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现就乙方入驻桐梓县投资建设铝多金属矿资源开发项目相关事项达成如下招商引资协议。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桐梓县铝多金属矿资源开发项目
2、合作内容:按照“项目成熟一个,落地一个”的原则,积极推动相关项目落地。甲方支持乙方在 2023 年 12 月底前取得铝多金属矿床矿产资源探矿权,并以此为基础尽快取得采矿许可证。乙方或其关联方综合矿产储量、品位、开采技术成熟度、综合成本等因素研判后,在具备开发价值的条件下,根据矿产资源的开采、提炼及深加工进展情况及产业需求,在桐梓县境内实施铝多金属矿勘探、开采和后续开发利用项目,统筹规划,在遵义市境内(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桐梓县)实施动力电池等产业链建设项目,以及设立新能源技术创新西南研究中心。
2.1.桐梓县铝多金属矿勘探、开采项目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将及时组建专门工作队伍进场开展铝多金属矿资源调研、
规划、勘探等前期工作,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支持乙方在 2023 年 12 月底前获得狮溪镇、水坝塘镇等约 105 平方公里(具体面积以探矿权证为准)具有铝多金属矿资源区域的探矿权。
项目一次规划,分步实施,乙方在取得本项目探矿权后,着手项目资源勘探工作,并在完成资源勘探后向甲方提交铝多金属矿开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理期限内着手启动新能源电池相关铝多金属矿开采项目建设工作。
2.2.桐梓县铝多金属矿开发利用项目
乙方在实施桐梓县铝多金属矿资源勘探成果基础上,根据铝多金属矿资源勘探开采项目的实施情况,适时自行或安排关联方在桐梓县境内着手启动投资建设铝多金属矿提炼(碳酸锂)项目及后续磷酸铁锂加工项目工作。
2.3.动力电池项目
乙方或其关联方在投资建设铝多金属矿提炼利用项目后,根据项目推进情况和发展需求,结合贵州省内其他矿产优势和产业链配套,在依法依规获得相关许可后,遵义市境内(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桐梓县)选址建设年产能 15GWH(一期)以上(整体规划不少于 30GWH)动力电池项目。
2.4.新能源技术创新西南研究中心
乙方或其关联方结合甲方资源,拉动国内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新能源产业链龙头企业共同研究在遵义市境内(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桐梓县)建设新能源技术创新西南研究中心的可行性,致力于新能源产业及铝多金属矿和伴生矿的提取、研发、成果转化及综合利用。
(二)合作机制
1、甲方明确由桐梓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调度,推动合作项目快速落地落实。
2、乙方充分发挥在新能源资源开发、规划、工程建设、投融资等方面的优势,立足桐梓县资源禀赋及发展需要,推动本协议约定的工作;甲方对乙方拟开展的工作予以支持和帮助,及时有效提供必要的数据、资料等,对工作过程及提交的成果、报告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为乙方提供优质营商环境、优质服务、优惠政策及要素保障,积极
主动协调解决项目勘探开采、征地拆迁、建设过程、投产运营过程中的群工矛盾,保证乙方的正当合法权益,协助乙方高效办理项目所需的立项、环评、水保、规划、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
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经营依法监督、指导,有权督导乙方本项目建设符合桐梓县按本协议规定和原则调整后的相关规划。如乙方根据市场行情和自身发展需要,对本项目做出规划调整的,甲方应予以同意并支持。
3、甲方须及时完成对乙方提交的项目规划、产业方案及各项申请报告的审核,并于乙方提交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会审,作出修改或批复意见。
4、甲方负责协调县相关部门为乙方提供项目用地,完成开发区范围内深加工项目用地周边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但不限于完成项目用地所需的通道路、通给水、通电、通排水(含污水处理)、通电信、通燃气及土地平整(具体交付条件根据项目情况另行协商签署补充协议进行约定)等,项目红线范围内上述基础要素保障涉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5、甲方保证乙方及其关联方能够正常使用所取得的项目用地以实现用地目的。甲方保证所提供的项目用地使用权不存在权利瑕疵,不存在影响乙方及其关联方行使权利的法律障碍。
6、乙方就本项目资源勘探完成后,甲方积极指导乙方提交勘探报告、办理采矿许可登记以获得政府批准,力争 3 个月内取得采矿权。
7、甲方应按乙方提供规划编制所需的必备资料,依法将本项目涉及的废渣填埋纳入开发区规划,并提供废渣处置场地(具体由双方另行约定)。
8、甲方应为乙方落实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要求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条件。
9、甲方应当积极协调项目与当地居民的关系,为项目建设营造积极正面的舆论环境,协助建立项目与当地居民的和谐关系。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项目配套建设办公用房等用地和建设指标,需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执行。乙方项目建设规划方案需经县城规委评审通过,并严格按照县城规委会评
审通过的本项目规划建设方案组织建设,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项目建设,并责令其改正。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
2、本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为限制类、禁止类项目),乙方在项目动工建设前须依法办理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环保、安全、水保等相关合法手续,不得违规排放不符合国家、行业环保标准的废气、废水、废物等。乙方力争实现对铝多金属矿资源开采和利用产生的尾砂、尾渣实现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同时对铝多金属矿资源中的有价元素综合利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政策要求执行。在项目开发建设、经营和管理过程中,乙方应严格落实环保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履行好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
3、乙方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履行用工义务,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4、乙方应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各类经乙方确认的有助于乙方项目发展的商务活动。
5、乙方全权承担项目建设、投产、运行过程中的一切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乙方需严格落实安全“三同时”制度,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安全生产、科学施工、合法用工,避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若因乙方原因发生事故,乙方应依法承担责任。
6、经乙方确认所需地块后必须参加本项目所需地块的挂牌竞买,并不得低于起始价进行报价,但起始价明显高于挂牌地块市场公允价格的除外。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的约定,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及时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2、乙方不参加本项目所需地块竞买所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但因挂牌起始价格远高于市场公允价格而导致乙方无法参加竞买的,由此产生的乙方损失应由甲方承担。
3、投资建设过程中,若乙方出现资金不足等问题,导致项目建设中断或停止,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自取得本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之日起,乙方 3 个月内无故不启动本项目建设(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由此造成项目用地闲置或未按期建成运营,甲方在
下发整改通知书后 6 个月内,乙方仍未启动项目建设,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甲方对乙方前期投入不作任何赔偿和补偿。
5、如因项目土地存在法律纠纷,或未达交付条件,或其他非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在《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的 3 个月内无法启动项目建设(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且甲方应当就乙方因此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六)特别约定
1、本协议有效期五年,协议期内如因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调整、矿产资源情况变化等原因影响合作事项,双方可协商签署补充协议另行约定。因本项目探矿权未能取得、铝多金属矿开采项目在 2024 年 12 月底前未能启动建设、碳酸锂市场波动大、开发利用成本高导致项目不具备经济可行性的等原因导致相关合作项目无法实施时,双方可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协议。
2、甲方为乙方争取的国家相关优惠政策,除因乙方建设项目停工、项目停止运营或乙方未能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兑现(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七)其他约定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平等沟通协商解决,在不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前提下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协议的签署,有利于本公司通过合资公司与相关合作方构建锂电产业链体系,借助当地资源与优惠政策,完成“采矿+选矿+基础锂电原料生产+储能、动力电池生产”纵向一体化的新能源产业链布局,共同降低产业链成本,保障公司锂电池原材料的供应,共同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有利于公司完善动力电池上下游产业链布局,实现新能源产业链整体自主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