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
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175号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171号文)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现对董事会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所列人员均具备《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最近三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且上述人员均不存在下述任一
情形:
(1)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2、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计划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
董事会认为需要以此方式进行激励的相关公司员工。
3、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激励对象名单除因辞职及工作变动而失去激励资格的7名激励对象以外,
公司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与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综上,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
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高符生、黄志勇、何源、赖博轶、何锦培
二0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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