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本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
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以下合称“《备忘录1-3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桐昆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
议《关于本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董事会确定本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授予日为2014年2月17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1-3号》以及本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本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备
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条件,其作为本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4、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
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
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同时,实施该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后,还可以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合法合理处置公司已回购的股份,避免
因公司注销已回购股份而构成减资,进而导致可能对公司已发行在外的公司债券
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4年2
月17日,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9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432.9293万股限制性股
票。
(此页无正文,为《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端小平 马贵翔 黄少明 章敏智
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