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231 证券简称:环旭电子 公告编号:2020-049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75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0/6/16 - 2020/6/17 2020/6/17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8 日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9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 13,037,477 股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数为基数,每 10 股派
发现金红利 1.75 元(含税),不送股,不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全部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2)本次差异化分红具体分派情况
鉴于公司 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进入自主行权期,为保证公司本次权益分派时总股
本不发生变化,自 2020 年 5 月 27 日至 6 月 24 日激励对象限制行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即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与 2020 年 5 月 26
日公司股票收盘后的总股本一致。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 2,181,283,330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数 13,037,477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数为 2,168,245,853 股。
(3)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方法
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现金红利=(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2,168,245,853×0.175)÷2,181,283,330≈0.174(元/股)(四舍五入)
根据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送股,不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因此,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74)÷(1+0)=前收盘价格-0.174(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0/6/16 - 2020/6/17 2020/6/1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除自行发放对象以外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流通股股东:环城科技有限公司、日月光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均由本公司直接发放。存放于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 B882423910)的股份系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现金分红。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75 元(含税)。
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
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0.1575 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
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575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75 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盛夏路 169 号 B 栋 5 楼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58968418
特此公告。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