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228 证券简称:广州港 公告编号:2022-068
债券代码:163743.SH、185817.SH、185969.SH、137626.SH、137812.SH
债券简称:20 粤港 01、22 粤港 K1、22 粤港 02、22 粤港 03、22 粤港 04
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
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港”、“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23 日
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港新沙港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沙公司”)增
资 6 亿元,用于实施新沙港区 11 号 12 号通用泊位及驳船泊位工程项目。现将具
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958 号),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1,351,351,351 股,每股面值 1.00 元/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96 元/股,募集
资金总额人民币 3,999,999,998.96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8,653,873.92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991,346,125.04 元。上述募
集资金净额已于 2022 年 8 月 30 日转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22GZAA60502)。
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放于为本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新沙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共同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二、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情况
根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6 亿元
将用于新沙港区 11 号 12 号通用泊位及驳船泊位工程项目,该项目由全资子公司新沙公司负责实施。为提高募投项目实施效率,公司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向新沙公司增资,总金额为 6 亿元,增资方案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增资前 增资后
公司名称 本次增资额 增加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
新沙公司 80,007.8 60,000 60,000 140,007.8
公司将根据该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分阶段投入募集资金。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仍持有新沙公司 100%股权。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新沙公司增资仅限于募投项目实施,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新沙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广州港新沙港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51051802B
法定代表人:郭勇
成立日期:1994 年 11 月 07 日
注册资本:80,007.8 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股东构成:公司直接持股 100%
注册地址:东莞市麻涌镇新沙
经营范围:货物装卸、搬运、疏运、堆存及仓储,货物进出口,散货灌包、货运代理,机电设备装修,水电安装,港口设施设备等。
新沙公司主要财务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度 2022 年 6 月 30 日/2022 年上
财务指标
(经审计) 半年(未经审计)
总资产 361,428.96 372,138.71
净资产 159,365.46 159,922.65
营业收入 144,384.73 75,148.81
净利润 36,522.82 22,279.68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新沙公司增资是建设募投项目的需要,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增资后的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用于增资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和新沙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实施监管。
公司及新沙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六、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2022 年 9 月 23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七、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相关审议、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新沙公司增资 6 亿元,用于实施新沙港区 11 号 12 号通用泊位及驳船泊位工程项目。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共计不超过 6 亿元向全资子公司新沙公司增资,用于募投项目新沙港区 11 号 12 号通用泊位及驳船泊位工程项目的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要求。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求,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要求。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