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228 证券简称:广州港 公告编号:2022-023
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或“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
次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7 日以现场形式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广州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2022 年修订)》及上海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 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决定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见附件
本次修订的《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附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对照表
特此公告。
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9 日
《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内容对照表
原条款 修订条款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 ……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外。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条款 修订条款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 ……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
原条款 修订条款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一)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二)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的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 (四)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
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提供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
(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其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 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司对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是指包括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的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外担保总额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原条款 修订条款
……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5)日内发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5)日内发出召开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关股东的同意。 ……
……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