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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重工: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09

华电重工: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1226    证券简称:华电重工  公告编号:临 2024-034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26 元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6 元,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缴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及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34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6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12      -        2024/7/15      2024/7/15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166,60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6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0,331,600.00 元。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在《中国证
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12      -        2024/7/15      2024/7/1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6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6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
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为 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34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34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所取得的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本公司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34 元。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
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26 元。

  (6)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企业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26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与法律事务部

  联系电话:010-63919777

  特此公告。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9 日
    报备文件

  (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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