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226 证券简称:华电重工 公告编号:临2024-029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签署
《金融渠道产品及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在2024年与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信托”)签署《金融渠道产品及服务协议》,华鑫信托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信托业务服务,年度交易上限为14.00亿元,收费总金额上限为70.00万元,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止。
本次与华鑫信托签署《金融渠道产品及服务协议》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2024年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彭刚平、刁培滨、樊春艳、王燕云回避了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届时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过去12个月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华鑫信托关联交易金额为
0元,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的累计次数为0次、金额为0元。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满足业务发展需要,降低金融交易成本费用,公司拟在 2024年与华鑫信托签署《金融渠道产品及服务协议》,由华鑫信托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信托业务服务,年度交易上限为 14.00 亿元,收费总金额上限为 70.00 万元,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 2025年 6 月 30 日止。由于华鑫信托与公司均为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集团”)间接控股的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规定,华鑫信托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 5 票
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渠道产品及服务协议>的议案》,关联董事彭刚平、刁培滨、樊春艳、王燕云回避了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届时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过去 12 个月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华鑫信托关联交易金额为0 元,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的累计次数为 0 次、金额为 0 元。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华鑫信托为华电集团间接控股的公司,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名称: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935256543
成立时间:1984 年 6 月 1 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华里 16 号院 2 号楼 102、202、302
号
注册资本:739,511.86363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勇
主要股东: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华鑫信托76.24796%的股权,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持有华鑫信托23.75204%的股权
经营范围: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重组、并购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资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华鑫信托资产总额 222.06 亿元,净资
产 162.60 亿元。2023 年度,华鑫信托实现营业收入 29.92 亿元,实
现净利润 17.79 亿元。
除《金融渠道产品及服务协议》所涉及的业务范围外,华鑫信托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资产、人员等其他方面的关系。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单一资金信托
华鑫信托接受公司委托,成立单一资金信托。公司将合法持有的自有资金委托给华鑫信托,通过信托合同设定委托人与受托人的资金信托关系,由华鑫信托以自己的名义,将信托资金用于向公司指定融资人(仅限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专项债权投资。
(二)财产权信托
华鑫信托接受公司委托,成立财产权信托。公司将合法持有的财产权资产委托给华鑫信托,华鑫信托按照公司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对该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信托项目存续期间,华鑫信托仅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及公司指令承担事务性管理工作,包括依法履行必须由华鑫信托或必须以华鑫信托名义履行的管理职责,包括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公司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拟与华鑫信托签署《金融渠道产品及服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
甲方: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二)服务范围及金额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华鑫信托接受公司委托成立的信托业务合计年度交易上限为人民币 14.00 亿元,收费总金额上限为 70.00 万元。
就本协议项下每一笔具体金融渠道产品及服务的具体条款(包括产品或服务名称、服务费、付款条款及时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公司和华鑫信托届时将按照一般商业惯例及本协议确定的原则,另行签订具体的协议。
(三)定价原则
本协议项下各项交易的定价,应按照以下原则执行:交易事项有政府定价的,执行政府定价;交易事项无政府定价,但有政府指导性定价规定的,按其指导性规定的要求制定交易价格;交易事项无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性定价规定的,以市场同类交易可比价格为定价基准;交易事项不适用前三种定价原则的,双方协议确定价格,以补偿对方提供服务所发生的成本及合理的利润。关联交易无法按上述原则和方法定价的,应当披露该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原则及其方法,并对该定价的公允性作出说明。双方可在本协议确定的定价原则基础上,就具体交易事宜另行签署具体交易合同加以约定。各项交易的具体交易价格、结算方式、付款时间等依双方另行签署的合同的约定执行。
(四)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名章)并加盖公
章后生效, 本协议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止。
五、风险控制措施
为规范公司与华鑫信托关联交易行为,实时监管关联交易动态,公司将对关联交易实行严格的总额管控,严禁超额度发生业务,确保
关联交易依法合规。
为控制信托产品风险,公司委托华鑫信托开展的单一资金信托业务及财产权信托业务的购买方仅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六、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华鑫信托为公司及公司的附属企业办理信托业务及服务,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公司可以充分利用华鑫信托所提供的信托服务,支持所属子企业的生产经营和项目执行,降低金融交易成本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效益效率最大化。
本次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七、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 2024 年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彭刚平、刁培滨、樊春艳、王燕云回避了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届时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本次公司与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渠道产品及服务协议》,遵循了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可以降低金融交易成本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一致同意《关于与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渠道产品及服务协议>的议案》,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我们对公司与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信托”)签署《金融渠道产品及服务协议》的事项进行了审核,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认为公司与华鑫信托签署《金融渠道产品及服务协议》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有利于降低金融交易成本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意见
华鑫信托为公司及公司的附属企业办理信托业务时,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公司可充分利用华鑫信托所提供的信托业务服务,降低金融交易成本费用,保障经营发展需要,实现效益效率最大化。本次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与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渠道产品及服务协议》,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降低金融交易成本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此公告。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报备文件
(一)金融渠道产品及服务协议;
(二)公司 2024 年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三)审计委员会关于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所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
(四)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五)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