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226 证券简称:华电重工 公告编号:临2023-028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重工”或“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于 2023 年 8 月 11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
于 2023 年 8 月 22 日上午 9 时 30 分在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华电
产业园 B 座 1110 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 8 名,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 8 名
(公司董事赵胜国先生、独立董事王琨女士、吴培国先生因工作原因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其余 5 名董事为现场表决),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彭刚平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 2023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通过此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2023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202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详见同日的《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二、《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通过此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三、《关于对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回避 2 票,通过此议
案。
关联董事彭刚平先生、樊春艳女士按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审计委员会意见:“我们对《对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了审核,华电财务公司已取得金融许可证,能够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未发现华电财务公司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其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对华电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了客观、公正的评估。我们审阅了公司《对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认为华电财务公司按照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各项指标符合相关标准,能够有效管控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对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
四、《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通过此议案。
同意公司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回购注销 1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 60,000 股,并根据相关规定对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有 1 名激励对象已不在公司任职,公司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回购并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60,000 股,并根据相关规定对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本次回购并注销事项及其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债权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按照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 1 名已不在公司任职的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并注销,同意根据相关规定对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律师法律意见:“1、公司本次解锁、本次回购注销和本次调整已经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2、公司本次解锁、本次回购注销和本次调整的相关事宜符合《管理办法》、《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相关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相关手续。”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
五、《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通过此议案。
同意因回购注销 60,000 股限制性股票相应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同意公司根据注册资本变更,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六、《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通过此议案。
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73 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 3,828,000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意见:“我们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达成情况进行了审查,结合公司及激励对象对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各项考核指标的实际完成情况,我们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可以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73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3,828,000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意见:“经核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173 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和解除限售安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173 名激励对象所持有
的 3,828,000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律师法律意见:“1、公司本次解锁、本次回购注销和本次调整已经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2、公司本次解锁、本次回购注销和本次调整的相关事宜符合《管理办法》、《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除限售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解除限售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限制性股票解锁暨上市公告》。
七、 《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通过此议案。具体表
决结果如下:
彭刚平: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刁培滨: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樊春艳: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郭树旺: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袁新勇: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王燕云: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同意选举彭刚平先生、刁培滨先生、樊春艳女士、郭树旺先生、袁新勇先生、王燕云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候选人简历请见附件)。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意见:“彭刚平先生、刁培滨先生、樊春艳女士、郭树旺先生、袁新勇先生和王燕云女士具备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公司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具备履行相关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根据 6名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况,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未发现其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我们同意将《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意见:“彭刚平先生、刁培滨先生、樊春艳女士、郭树旺先生、袁新勇先生和王燕云女士具备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公司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具备履行相关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根据 6 名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况,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未发现其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本次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与选举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通过此议案。具体表
决结果如下:
黄阳华: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吴培国: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陆宇建: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同意选举黄阳华先生、吴培国先生、陆宇建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候选人简历请见附件)。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意见:“黄阳华先生、吴培国先生和陆宇建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公司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具备履行相关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根据 3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6 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 6 条规定的情形,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未发现其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具有独立董事所必需的独立性,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我们同意将《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