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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225 沪市 陕西煤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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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225:陕西煤业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05


证券代码:601225    证券简称:陕西煤业    公告编号:2019-022

      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33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7/10        -            2019/7/11      2019/7/11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9年6月19日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8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305,000,000股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运转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应分配股数9,695,000,000股(比2018年报告期末总股本减少305,000,000股,即已回购股份)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3元人民币(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199,350,000.00元。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总股本

  根据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3元(含税),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动股份变动比例为0。

  如  果  按  照  公  司  总  股  本  计  算  ,  每  股  现  金  红  利
=9,695,000,000×0.33÷10,000,000,000=0.3199元/股。

  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3199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7/10        -            2019/7/11      2019/7/1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存放于公司股份回购专户的股份系公司回购的股份,根据相关规定不参与现金分红。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33元(含税)。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每股人民币0.29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帐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97元。

  (4)对于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33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如对本次权益分派有任何疑问的,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29-81772581
特此公告。

                                                      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