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 2021-25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07 元(含税)。
●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股份(包含公司第一期和第二期股份回购计划已回购的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 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97,178,080.50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272,921,480.16元,计提10%的法定盈余公积27,292,148.02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1,107,667,900.59元,扣除已根据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分配的2019年度现金红利85,706,578.60元,期末可供分配的利润为1,267,590,654.13元。经董事会决议,公司2020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股份(包含公司第一期和第二期股份回购计划已回购的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基于公司长期稳健经营及业务长远发展的信心,兼顾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对股东合理回报的需求,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7元(含税)。以2021年第一季度末公司总股本1,748,889,266股测算,扣除公司第一期股份回购
计划回购专用账户21,956,999股和公司第二期股份回购计划回购专用账户41,964,582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80,291,542.30元(含税)。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截至2020年末,公司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已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34,714,947股,支付的总金额为234,893,168.39元(不含佣金、过户费等交易费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红,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综上计算得出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比例为41.64%。
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本公司股份63,921,581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2021年4月22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全体董事一致通过《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股东利益与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求,符合公司的客观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并兼顾了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该预案符合《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有利于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同时体现了公司对投资者的回报,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上,本着回报股东、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充分结合公司业务发展规划,本次
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中的利润分配政策,为公司后期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提供了稳定的资金保障,有助于公司长远发展以及战略目标的实现。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能够保障股东的稳定回报并有利于公司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利润分配预案考虑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2、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