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 2021-16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以部分自有资产
进行抵押贷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 年 3 月 11 日,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以部分自有资产进行抵押贷款的议案》,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抵押贷款基本情况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发展,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公司拟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申请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的借款,期限不超过 2年。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江苏林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洋新能源”)和南京林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林洋”)以部分自有房产为本次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具体如下:
1、借款人: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贷款人: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
3、贷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
4、贷款期限:不超过 2 年;
5、贷款抵押物:公司及子公司林洋新能源和南京林洋持有的位于南京市鼓
楼区中山路 99 号、建邺区乐山路 98 号和南京市奥体大街 68 号的房产,合计房
屋建筑面积 11,290.41 平方米。
二、抵押贷款的必要性及合规性
公司本次抵押贷款融资是为了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确保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工作的持续、稳健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上述抵押贷款事项授权公司董事长陆永华先生或财务负责人虞海娟女士在额度范围以内与相关银行签署贷款协议、担保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包括该等文件的修正及补充),授权有效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
司及子公司以部分自有资产进行抵押贷款的议案》,该议案以同意 7 票、反对 0票、弃权 0 票的表决结果获得全票通过。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抵押贷款事项有利于促进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工作的持续、稳健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