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 2020-37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5,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自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23 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股票 91,264,663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0.6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 2,799,999,860.84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43,711,262.57 元后,募集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 2,756,288,598.27 元。截止 2016 年 4 月 28 日,上述资金已全部到
账,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114500 号《验资报告》。
上述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公司已按照要求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并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公司第二期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1 300MW 光伏发电项目 260,000 253,000
2 智慧分布式能源管理核心技术研发项目 27,000 27,000
合计 287,000 280,000
2016 年 9 月 2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第二期
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将原来“300MW 光伏发电项目”中的部分
135MW 项目变更为安徽、江苏和山东地区的光伏电站。该议案经 2016 年 10 月 17
日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实施。
2018 年 4 月 3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非
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将第二期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原计划建设的20MW 项目变更为泗洪县天岗湖乡 36MW 农渔光互补光伏发电扶贫项目。该议案
经 2018 年 4 月 19 日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实施。
截至 2018 年 7 月 31 日,公司第二期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
“300MW 光伏发电项目”已全部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第二期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使用 2,532,352,580.54
元,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 255,075,791.13 元(含利息收入)。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鉴于公司发展需要,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提高盈利能力,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需求,公司拟使用二期非公开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25,000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在使用期限内,公司可根据募投项目进度要求提前归还募集资金。
公司本次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
四、本次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监管要求。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在确保募集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能够缓解流动资金需求压力,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同意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 25,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三)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四)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