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2019-68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75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7/18 - 2019/7/19 2019/7/19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9年5月28日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8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本次利润实施方案股权登记日总股本扣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股份29,177,999股(包含股份回购计划回购专用账户
21,956,999股和第二期股权激励待回购注销限制性股份7,221,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75元(含税),剩余利润结转下年度。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鉴于公司可转债公司债券正处于转股期,若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司股本发生变动的,则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可参与利润分配的总股本为准,按照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中的第二期股权激励待回购注销限制性股份7,221,000股和公司2018年1月15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待回购的80,000股,合计7,301,000股限制性股票已于2019年7月1日一并完成回购注销,故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综上,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2019年7月18日)总股本扣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21,956,99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75元(含税),剩余利润结转下年度。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鉴于公司可转债于2019年7月11日至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停止转股,本次利润分配实施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与2019年7月10日总股本1,757,670,744股一致,扣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21,956,999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1,735,713,745股。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735,713,745×0.175)÷1,757,670,744≈0.173元/股
根据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本次仅进行现金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及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73)÷(1+0)=前收盘价格-0.173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7/18 - 2019/7/19 2019/7/19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启东市华虹电子有限公司、南通华强投资有限公司、虞海娟持有的股份及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售股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发放。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号码:B882224023)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75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75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
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575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57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575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75元。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13-83356525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