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7-08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日:2017年2月7日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数量:2,156万股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2月7日召开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 权益授予情况
(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6年12月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16年12月17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
核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在内部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16
年12月7日起至2016年12月16日止,在公示的时限内,公司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本
次激励对象提出异议。
3、2016年12月22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
4、2017年2月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时,公司监事会对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进行认真审核,认为公司和本次授予的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形,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21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156万股股票。
(三)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17年2月7日
2、授予数量:2,156万股
3、授予人数:221人
4、授予价格:4.50元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锁定期和解锁安排情况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48个月,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计算。限制性股票
授予后即行锁定。激励对象首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12个月、
24个月和36个月,预留限性股票适用的限售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限售期均自
各自的授予日起计算。解锁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锁数量占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第一次 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30%
解锁 次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次 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30%
解锁 次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次 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40%
解锁 次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锁数量占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自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次
易日起至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 50%
解锁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次
易日起至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 50%
解锁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解锁期间,公司为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相关事宜,未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221名,激励对象获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股 获授总量占授 获授总量占当前
姓名 职位
票数量(万股) 予总数的比例 总股本比例
沈凯平 副董事长 25 1.08% 0.0143%
方壮志 副总经理 50 2.16% 0.0287%
裴骏 副总经理 40 1.73% 0.0230%
施洪生 副总经理 23 0.99% 0.0132%
林少武 副总经理 30 1.30% 0.0172%
朱德省 副总经理 35 1.51% 0.0201%
陆寒熹 副总经理 35 1.51% 0.0201%
崔东旭 董事会秘书 20 0.86% 0.0115%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 1,898 81.95% 1.0892%
员(213人)
预留部分 160 6.91% 0.0918%
合计 2,316 100.00% 1.3291%
8、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调整的说明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部分人员(8名激励对象)在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前
因离职或个人原因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规定,需对激励计划中的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229人调整为221人,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由2,36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2,200万股,预留160万股)调整为2,316万股(其中首次授予2,156万股,预留160万股),预留股票数量不变。上述调整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公司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不存在差异。
二、 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1、鉴于有8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公司限制性股票,同意调整本
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221名,授予数量为2,156万股。
2、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满足《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授予条件。
3、公司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