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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正集团:君正集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公告日期:2024-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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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不得违反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性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章  信息申报管理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过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向上交所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买卖公司股票管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及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通知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的交易行为。

  第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上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五)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限制规定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在下列期间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因违反上交所业务规则,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
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 个月。

  第十六条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章  可转让公司股票法定比例及数量计算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相关买卖股票的限制规定。

  第二十二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六章  责任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交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或者本办法的规定,除由证券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或处分外,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公司还可根据公司内部制度进行处罚或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予以赔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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