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212 证券简称:白银有色 公告编号:2022—临 056 号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7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提案》,同意对《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改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 100 年。 第七条公司营业期限为2007年07月06日至
2106 年 07 月 05 日。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有色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
金属、贵金属采矿、选矿、冶炼及压延加工; 许可项目: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危矿产品及延伸产品研发、生产及销售;冶金、 险化学品生产;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工程技术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研发及咨询; 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 化学品生产;矿产资源勘查;公共铁路运输;境内外自营期货业务;国内外贸易;进出口 国际道路货物运输;港口货物装卸搬运活动;业务;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产品 互联网信息服务;测绘服务;天然水收集与开发、生产和销售;物流及铁路运输、道路 分配;自来水生产与供应;危险化学品经营;运输;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承包境内外招标 爆破作业(仅限设计施工(凭许可证有效期工程;地质勘查;爆破作业(设计施工);租 经营));危险废物经营;黄金及其制品进出赁(不含金融租赁服务);水的生产及供应; 口;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道路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仓储(不包括危 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险化学品,硫酸、氧气、氮气、氩气除外); 输;对外承包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设备制造;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液体二氧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化硫的生产与销售(以上项目不含国家限制 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经营和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 准)***
办理前置许可或审批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 一般项目:选矿;常用有色金属冶炼;贵金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属冶炼;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金属废料和碎
动)。 屑加工处理;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
基础地质勘查;地质勘查技术服务;工程技
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
铁路运输辅助活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
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
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软件开
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创
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工业设计服务;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知识产权服务(专利
代理服务除外);水资源管理;机械电气设备
制造;货物进出口;国内贸易代理;进出口
代理;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金属矿
石销售;矿物洗选加工;有色金属合金销售;
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铸造;金属材
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生产性废旧金属回
收;再生资源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
材料销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
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气体、液体分离
及纯净设备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工
程管理服务;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
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土地使用
权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网络与信息安
全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企业管理;企业管
理咨询;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化工
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人力资源
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
金银制品销售;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新型金
属功能材料销售;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
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专用化
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贸易经纪。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最终以白银市市
场监督管理局登记为准)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一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活动。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第二十二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第二十二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 第二十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或者注销。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职工。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