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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材科技: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9

东材科技: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1208            证券简称:东材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7
转债代码:113064            转债简称:东材转债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3 年 5 月 4 日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120 万股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5.98 元/股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预 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
 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以 2023 年 5 月 4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25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0 万股限
 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为 5.98 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2 年 4 月 25 日至 2022 年 5 月 15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内部 OA 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
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 年 5 月 17 日,公司监事
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2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2022 年 5 月21 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2 年 6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和价格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
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2 年 7 月 12 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日为 2022 年 7 月 8 日。
  6、2023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情况

  公司本次预留授予情况与经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规定的内容一致,主要内容如下:

  1、预留授予日:2023 年 5 月 4 日

  2、预留授予数量:120 万股

  3、预留授予人数:25 人

  4、预留授予价格:5.98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有效期、限售期与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当期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3)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3 年授予,则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        50%

                    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        50%

                    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注销。

  (4)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限售期满,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3 年授出,则解除限售期的相应考核年度为 2023-2024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考核指标                    考核年度        2023 年    2024 年

          净利润增长率                目标值(A)        85%      135%
    (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          触发值(B)        50%        90%

                        净利润增长率的实际完成度(X)

                2023-2024 年度对应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M)

              当 X≥A                                  M=100%

            当 A>X≥B                            M=(1+X)/(1+A)

            当 X<B                                  M=0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以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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