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208 证券简称:东材科技 公告编号:2021-027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
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结合实际业务开展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主要修订条款作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2,660.10 万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93,065,471.00 元。
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2,660.10 万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93,065,471 股,全部为普通
2 全部为普通股。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3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批准的其他方式。 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
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
项,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相关文件的规
定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4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
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让。
…… ……
5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
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 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
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 内,继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要求。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6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本公司股
…… 份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
7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 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
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司作出书面报告。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
有公司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时,应当
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书面通知公司并予公
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
有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
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
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做出报告、公告后三日
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
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公司
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一,应
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公司,并予公告。
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行使下列职权: 权:
…… ……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向金
资产或资产抵押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融机构融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资产 30%的事项; 事项;
8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
之一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及本章程另有 (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及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规定的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产的 3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