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四川东材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本次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董事会确定公司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3年11月08日,该授
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及《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时,作为该计
划受益人的3名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权
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回
避表决,议案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3、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授予符合《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
的条件。
4、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
合《管理办法》和《备忘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股票
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的名单与股东大会批
准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公司本次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的授予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
同意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3年11月08日,并同意向符
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傅强、彭宗仁、谭洪涛
2013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