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200 证券简称:上海环境 公告编号:临2024-014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 12 月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2023 年 7 月通过)》、《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年 12 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2023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4 年 4 月修订)》要求,结合公司规范经营及实际管理需要,经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对《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 第二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原上海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因 其他有关规定,原上海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因股东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分立而 股东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分立而变更为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变更为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称“公司”)。公司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统一社会信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统一社会信
用码为91310115764269544Y。 用码为91310115764269544Y。
第五条 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 第五条 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
桥路1881号 桥路1881号
公司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公司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
1881号 路500号30层
邮政编码:200336 邮政编码:200120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 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总
会秘书等。 工程师、财务总监等。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或贷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进行。 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持有的本公司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易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
内行使质权。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 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起诉讼。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
的表决权;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或者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