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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水务:江南水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4-08-28

江南水务:江南水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

      (经 2024 年 8 月 27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董事、监事和管理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每自然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以转让股份的额度,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限制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
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其离职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期满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予以全部自动解锁。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情况: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它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及不存在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第十三条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十四条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三)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它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三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它事项。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四章 其它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需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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