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99 证券简称:江南水务 公告编号:临 2022-015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2022 年 1 月 5 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
交易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等有关规定,公司拟对《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条款号 修订前 修订后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第一条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19年修订) (以下简称《章程指引》)、 (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引》)、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等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等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司”)。
公司系经江苏省人民政府《省政府 公司系经江苏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关
第三条 关于同意设立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 于同意设立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司的批复》苏政复[2003]60 号文批准, 的批复》(苏政复[2003]60 号文)批准,
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无锡市工商行政管 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无锡市行政审批局注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照号 91320200750510851E。 91320200750510851E。
第十三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第二十四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公司在下列情形下,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司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第二十六 者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购其股份的;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权益所必需。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
第二十七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条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易方式进行。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
信息披露义务。 息披露义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
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
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六)项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份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议决议。 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八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公司依照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收
条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第三十二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条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
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制。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董事、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