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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199:江南水务关于终止实施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3

601199:江南水务关于终止实施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1199          证券简称:江南水务        公告编号:临 2021-012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实施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 年 4 月 21 日,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公司 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实施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与之配套的《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一并终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15 年 9 月 21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江南水
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2021 年 4 月 21 日,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
董事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公司 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实施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与之配套的《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一并终止。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终止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二、终止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原因说明

    因部分激励对象发生变动和限制性股票解锁的业绩条件已不符合实际情况,且考虑到资本市场发生较大变化,若继续推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激励效果,结合公司未来发展计划,经审慎研究后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之配套的《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一并终止。

    公司终止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未经过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有权终止本次激励计划。

    三、终止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及后续措施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上市公司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公司承诺自本次终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会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本次限制性股票未实际授出,因此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会产生相关股
份支付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层和核心骨干的勤勉尽职。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终止后,公司将继续通过优化薪酬体系、完善绩效考核制度等方式来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以及核心骨干等员工的积极性。

    四、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意见


    监事会意见:经讨论审议,全体监事一致认为:公司终止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是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股权激励未完成实际授出,并未产生相关股份支付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终止实施本次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与之配套的《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一并终止。

    独立董事意见:经核查,公司终止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鉴于当前的资本市场环境,继续推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激励效果。本次股权激励未完成实际授出,并未产生相关股份支付费用,董事会终止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的影响。董事会审议终止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终止实施本次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与之配套的《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一并终止。

    五、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江南水务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并已获得批准,其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理由正当,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公司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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