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98 证券简称:东兴证券 公告编号:2024-024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公司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4 年 5 月 30 日,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及《关于修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拟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发布的监管规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本次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附件 1:《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附件 2:《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附件 3:《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31 日
附件 1:《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原条款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后的条款 修改理由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
监管政策,秉承“诚信专业服务、合规稳健经营、守正创新发
展、高效协作共赢”的核心价值观,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和国
家战略为导向,以践行“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
化为引领,坚持可持续、高质量发展,与国同行、与时共进,
打造品牌领先、特色鲜明、深受信赖的新时代金融服务企业。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自觉依法诚信纳税,积极履行社会责
任,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公司廉洁从业总体要求是公司及全体工作人员在开展证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合法经营,诚实守信,开 券期货及相关业务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 证券公司文化建设实践评
拓创新,提供专业、优质、高效、全面的投资银行服务,追 定和行业自律规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 估的要求,以及《证券经营
求股东长期利益的最大化,并以此促进中国资本市场的发 为规范,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积极践行证券行业荣 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
展。 辱观,公平竞争,合规经营,忠实勤勉,诚实守信。建立健全 业实施细则》第 5 条修改及
廉洁从业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廉洁风险防控体系和相关制度, 补充表述
充分发挥廉洁文化价值导向作用,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公
司廉洁从业管理目标是建立健全事前防范、事中管控和事后
追责的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体系,明确各级人员廉洁从业的责
任,将廉洁从业要求覆盖经营活动各环节、融入业务流程,打
造“廉洁东兴”文化品牌,营造风清气正的廉洁从业氛围,有
效防范业务经营廉洁风险,切实防范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
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廉洁问题,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和高
质量发展。
第一百一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 第一百一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 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
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 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规则》第 36 条修改表述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
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为“弃权”。 权”。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具有独立性,不得与公司
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冲突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
判断的情形。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 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 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
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 (二)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
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或者在公司前 5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属; (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 管理办法》第 6 条修改表述
(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 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为公司及公司附属企业、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 (五)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
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 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 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
(六)在与公司及公司附属企业、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 责人;
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 (六)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员;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不符合《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 (八)不符合《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人员; 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人员;
(九)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认为不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
得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人员; 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得担任独立董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事的其他人员。 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
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职权: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金额高于 300 万元或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
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公司向 询或者核查;
关联人提供担保不受上述金额限制)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可;独立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