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1 年 3 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5
第三章 股份...... 6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6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7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9
第四节 股权管理事务 ......10
第四章 党委......13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14
第一节 股东 ......14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2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2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26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30
第六章 董事会......36
第一节 董事 ......36
第二节 独立董事 ......39
第三节 董事会 ......41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48
第五节 董事会秘书 ......50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52
第八章 监事会......57
第一节 监事 ......57
第二节 监事会 ......59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62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62
第二节 内部审计 ......67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68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68
第一节 通知 ......68
第二节 公告 ......69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70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70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71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74
第十三章 附则 ......7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7]53 号《关于同意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筹建方案的批复》文批准,由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盛资产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
公司于 2008 年 5 月 28 日在公司登记机关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照。统一社会责任代码:91110000710935441G。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30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191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 亿股,于
2015 年 2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21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352 号文
核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3,960,657 股,于 2016 年 10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Dongxing Securities Corporation Limite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12、
15 层,邮政编码 10003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拾柒亿伍仟柒佰玖拾陆万零陆佰伍拾柒元整(2,757,960,657.0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中共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首席信息官、董事会秘书或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以及董事会决议确认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合法经营,诚实守信,开拓创新,提供专业、优质、高效、全面的投资银行服务,追求股东长期利益的最大化,并以此促进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
第十四条 公司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全面落实合规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经中国证监会核定及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一)证券经纪;
(二)证券投资咨询;
(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四)证券承销与保荐;
(五)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六)证券自营;
(七)证券资产管理;
(八)融资融券;
(九)代销金融产品;
(十)保险兼业代理;
(十一)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经营的其他业务。
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照法定程序修改本
章程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经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单项或多项证券业务。
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可以设立另类投资子公司从事《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股权等另类投资业务;也可以设立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的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一元整。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出资时间、持股比例如下:
发起人名称 认购的股份数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持股
(万股) 比例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50,000 货币(人民币) 2007 年 6 月 18 日 99.734%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 货币(人民币) 2007 年 6 月 15 日 0.133%
上海大盛资产有限公司 200 货币(人民币) 2007 年 6 月 12 日 0.133%
总计 150,400 100%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757,960,657 股,均为普通股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
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依法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月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