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98 证券简称:东兴证券 公告编号:2021-006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 2021年 2 月 2 日以现场和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和《关于修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就《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具体修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详见附件 1:《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二、《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详见附件 2:《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三、《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详见附件 3:《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特此公告。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3 日
附件 1:《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东兴证券《公司章程》原条款 东兴证券《公司章程》修改后的条款 修改理由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 根据国家机构调整情况
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和公司实际情况修改
司。 司。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证监机构字[2007]53 号《关于同意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会”)证监机构字[2007]53 号《关于同意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筹建方案的批复》文批准,由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筹建方案的批复》文批准,由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与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盛资产有限公司作为发起 与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盛资产有限公司作为发起
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 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
公司于 2008 年 5 月 28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 公司于 2008 年 5 月 28 日在公司登记机关注册登记,取得
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工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5441G。
营业执照号码为 100000000041652。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30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30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修改
[2015]191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 亿 [2015]191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 亿
股,于 2015 年 2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股,于 2015 年 2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21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1352 号文核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3,960,657
股,于 2016 年 10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十五条 经中国证监会核定及国家工商局核准,公司的 第十五条 经中国证监会核定及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根据国家机构调整情况
经营范围是: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修改及统一规范表述
(一)证券经纪; (一)证券经纪; 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设
(二)证券投资咨询; (二)证券投资咨询; 立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
(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司,核准公司变更经营范
(四)证券承销与保荐; (四)证券承销与保荐; 围,减少公募证券投资基
(五)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五)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金管理业务
(六)证券自营; (六)证券自营;
(七)证券资产管理; (七)证券资产管理;
(八)融资融券业务; (八)融资融券;
(九)代销金融产品业务; (九)代销金融产品;
(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十)保险兼业代理;
(十一)保险兼业代理; (十一)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
(十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 经营的其他业务。
经营的其他业务。 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照法定程序
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照法定程序 修改本章程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修改本章程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经证监会同意,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经营经 第十六条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经 完善表述
证监会批准的单项或多项证券业务。 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单项或多项证券业务。
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可以设 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可以设
立另类投资子公司从事《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 立另类投资子公司从事《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
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股权等另类投资业务;也可以设立私 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股权等另类投资业务;也可以设立私
募基金子公司开展私募基金投资管理业务。 募投资基金子公司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收购本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十二条、《证券法》第一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百二十二条及《关于取消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或调整证券公司部分行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告》的规定修改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
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根据《证券法》第四十条
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 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依法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 和第四十四条修改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6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个月时间限制。 5%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
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