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88 证券简称:龙江交通 公告编号:临 2023-021
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次会议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 9:30 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审议
了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在深 第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在深
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 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 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公司党委发挥领导核心、政治核心作用, 层组织,公司党委发挥领导核心、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 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证党组织的工作 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配
经费。 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证党组织的工作经
费等。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公司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公司
经营范围是:投资、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收费公 经营范围是:投资、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收费公路,公路养护服务,园林绿化,销售机械设备及配 路,公路养护服务,园林绿化,销售机械设备及配件、机电产品、建筑材料,设计、制作、代理、发 件、机电产品、建筑材料,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 布国内各类广告,房屋租赁、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止的项目除外,国营贸易管理或国家限制项目取得 派遣)、企业管理、软件技术服务,货物(或技术)
授权或许可后方可经营)。 进出口(国家禁止的项目除外,国营贸易管理或国
家限制项目取得授权或许可后方可经营)。
第十九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第十九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1,315,878,571 股,公司主要股东持股数及占公司 1,315,878,571 股,公司主要股东持股数及占公司
股本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股本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一)黑龙江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一)黑龙江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440,482,178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3.48%; 440,482,178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3.48%;
(二)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 217,396,393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6.52%; 持有 217,396,393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6.52%;
(三)黑龙江元龙景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三)黑龙江元龙景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持有 131,000,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限合伙)持有 131,000,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的 9.96%; 的 9.96%;
(四)广州辰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 (四)广州辰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
有 115,000,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8.74%; 有 115,000,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8.74%;
(五)社会流通股股东持有 412,000,000 股, (五)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1.31%。 证券账户持有 10,408,656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79%;
(六)社会流通股股东持有 401,591,344 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0.51%。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本公司的股份: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购本公司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其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 励;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其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票的公司债券;
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其他情形的除外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起诉讼。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前款规定执行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违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无效。 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 60 日内, 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 60 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