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87 证券简称:厦门银行 公告编号:2023-050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治理实际情况,对《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
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章程现行条款 章程修订后条款 修订原因或修订依据
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本行发
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本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将根据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
行应当建立发生重大风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行 十六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公司险时相应的损失吸收与 “恢复计划和处置计划”采 章程中明确发生重大风险时相应
风险抵御机制。 取适当的损失吸收与风险抵 的损失吸收与风险抵御机制。
御机制。
第三十九条 持有本行 第三十九条 本行主要股东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
1%以上股份的股东在本 及持有本行 1%以上股份的股 六条第四款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在
行的授信逾期时,其不 东在本行的授信逾期时,其 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在本行授信得行使表决权,其所代 不得行使表决权,其所代表 逾期时的权利限制。主要股东在本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 行授信逾期的,应当限制其在股东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有效表决总数,其提名或派 大会的表决权,并限制其提名或派其提名或派出董事在董 出董事在董事会上不得行使 出的董事在董事会的表决权。其他事会上不得行使表决 表决权。股东在本行的借款 股东在本行授信逾期的,商业银行权。股东在本行的借款 逾期未还期间内,分红暂缓 应当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对其相关
逾期未还期间内,分红 支付。 权利予以限制。
暂缓支付。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
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
项的,股东大会通知将 十二条第一款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讨论 行累积投票制。鼓励上市公司实行
包括以下内容: 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 差额选举,具体实施细则由公司章
(一)教育背景、工作 东大会通知将充分披露董 程规定。
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二)与本行或本行的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2023 年 8 月修订)》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兼职等个人情况; 2.1.14 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充分
(三)披露持有本行股 (二)与本行或本行的控股 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在
份数量;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 董事、监事的选举中应当积极推行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 关联关系; 累积投票制度。
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 (三)披露持有本行股份数 涉及下列情形的,股东大会在董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量; 事、监事的选举中应当采用累积投
交易所惩戒。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 票制: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 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 (一)上市公司选举 2 名以上独立
董事、监事外,每位董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董事的;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 (二)上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
单项提案提出。 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 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
本章程所称“累积投票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以上。
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出。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 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决应当分别进行,并根据应选董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事、监事人数,按照获得的选举票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数由多到少的顺序确定当选董事、
可以集中使用。 监事。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提名 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
提名及选举的程序为: 及选举的程序为: 事的,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
(一)在本行章程规定 (一)在本行章程规定的董 以单项提案提出。
的董事会、监事会人数 事会、监事会人数范围内, 采用累积投票制的公司应当在公范围内,按照拟选任人 按照拟选任人数,采用以下 司章程里规定实施细则,本所鼓励
数,采用以下方式提名 方式提名董事、监事: 上市公司通过差额选举的方式选
董事、监事: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有 举独立董事。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 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
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 上股东、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
分之一以上股东、董事 监事会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 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会提名委员会、监事会 选人。已经提名非独立董事 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 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再提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人。已经提名非独立董 名独立董事。 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
事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不 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有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
得再提名独立董事。 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 通过。
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 上的股东、董事会提名委员
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 会有权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
分之三以上的股东、董 人。同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提
事会提名委员会有权提 名的董事原则上不得超过董
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提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名的董事原则上不得超 3.股东监事由监事会、单独
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 或合计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
分之一。国家另有规定 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
的除外。 提名。外部监事由监事会、
3.股东监事由监事会、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有表决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有 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股
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 东提名。职工监事由监事会、
三以上的股东提名。外 本行工会提名。同一股东及
部监事由监事会、单独 其关联人提名的监事原则上
或合计持有本行有表决 不应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
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 三分之一。原则上同一股东
上股东提名。职工监事 只能提出一名外部监事候选
由监事会、本行工会提 人,不应既提名独立董事候
名。同一股东及其关联 选人又提名外部监事候选
人提名的监事原则上不 人。已经提名董事的股东及
应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 其关联方不得再提名监事,
的三分之一。原则上同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股东只能提出一名外 (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部监事候选人,不应既 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分别对董
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又 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的任
提名外部监事候选人。 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
已经提名董事的股东及 核,合格人选提交董事会、
其关联方不得再提名监 监事会审议;经董事会、监
事,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事会审议通过后,以书面提
其规定。 案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
(二)董事会提名委员 候选人、监事候选人;
会、监事会提名委员会 (三)董事候选人、监事候
分别对董事候选人、监 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
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 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
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合 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资料
格人选提交董事会、监 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
事会审议;经董事会、 实履行董事、监事义务;
监事会审议通过后,以 (四)董事会、监事会应当
书面提案方式向股东大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依照法律
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监 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向股东披
事候选人; 露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
(三)董事候选人、监 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
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 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 (五)本行股东大会选举两
诺,同意接受提名,承 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
诺公开披露的资料真 行累积投票制。除采用累积
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每位
切实履行董事、监事义 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逐
务; 一进行表决;
(四)董事会、监事会 本章程所称“累积投票制”,
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
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规定向股东披露董事候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
选人、监事候选人详细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 可以集中使用。股东大会以
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 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
解;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
(五)除采用累积投票 决应当分别进行。根据应选
制外,股东大会对每位 董事、监事人数,按照获得
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 的选举票数由多到少的顺序
人逐一进行表决; 确定当选董事、监事,且必
(六)遇有临时增补董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事、监事的,由董事会 决权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监事会提 (六)遇有临时增补董事、
名委员会,或符合提名 监事的,由董事会提名委员
条件的股东提出,并分 会、监事会提名委员会,或
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 符合提名条件的股东提出,
审议,股东大会予以选 并分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
举或更换。 审议,股东大会予以选举或
(七)适用法律和本章 更换。
程对独立董事和外部监 (七)适用法律和本章程对
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由职
董事和监事的提名方式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和监事的
和程序有特殊规定的, 提名方式和程序有特殊规定
适用其规定。 的,适用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行设董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
事会。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 五条第二款、第三款 上市公司应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行 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