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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187: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2-19

601187: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1187        证券简称:厦门银行        公告编号:2022-004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约 3.65 亿元以及相应利息、罚息及复利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笔贷款有相应质押物并且本公司已对该笔贷款按预期信用损失计提了相应贷款损失准备,预计该诉讼事项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本公司将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以下简称“福州分行”)因与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康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林腾蛟金融合同纠纷,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近日,福州分行收到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受理通知书【(2022)闽 0102 民初 1866 号】。现将本次诉讼的相关事项披露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被告一: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福建康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林腾蛟

  (二)诉讼案件事实

  2021 年 6 月 7 日,福州分行与被告一签订《授信额度协议》,约定向被告一
提供授信额度(本金)为 5 亿元;授信业务范围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开立国内信用证等。

    2021 年 7 月 12 日、2021 年 9 月 23 日,福州分行根据被告一的申请,分别
向其发放贷款本金 4,350 万元、3,230 万元。2021 年 7 月 12 日,福州分行根据
被告一的申请,开具了 66 张总额 3 亿元的银行承兑汇票。2021 年 6 月 21 日,
福州分行根据被告一的申请,开立了受益人为福建闽讯实业有限公司的国内信用证,信用证金额为 18,283 万元。

    2021 年 6 月 7 日,福州分行与被告二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被告二提供
2640 万股阳光城股票(证券代码:000671)为上述授信提供担保。2021 年 7 月6 日,福州分行与被告一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被告一提供 4100 万股阳光城
股票(证券代码:000671)为上述授信提供担保。2021 年 7 月 6 日,福州分行
与被告二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被告二提供 1500 万股阳光城股票(证券代码:
000671)为上述授信提供担保。2021 年 9 月 14 日,福州分行与被告一签订《最
高额质押合同》,被告一提供 2900 万股阳光城股票(证券代码:000671)为上述
授信提供担保。2021 年 11 月 23 日,福州分行与被告三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被告三为上述授信额度项下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现因被告一未如约支付利息,已构成违约。福州分行按照协议约定宣布授信提前到期,各被告均未履行偿付义务。为维护福州分行的合法权益,福州分行依法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福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 4,350 万元及相应欠息;
    2、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福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 3,230 万元及相应欠息;
    3、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福州分行支付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18,000 万元,
并自2022年7月13日起以未支付的保证金金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利率支付利息,按日万分之五利率计付复利;

  4、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福州分行支付开立国内信用证保证金 10,969.8
万元,并自 2022 年 6 月 22 日起以未支付的保证金金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利率
支付利息,按日万分之五利率计付复利;

  5、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福州分行支付福州分行因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 51,000 元;


  6、请求判令福州分行对被告二名下(证券账户号码:0800114411)持有的2,640 万股阳光城股票(证券代码:000671)享有质权,并对前述股票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 7.5 亿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范围包括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确定的债权;

  7、请求判令福州分行对被告一名下(证券账户号码:0800008657)持有的4,100 万股阳光城股票(证券代码:000671)享有质权,并对前述股票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 7.5 亿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范围包括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确定的债权;

  8、请求判令福州分行对被告二名下(证券账户号码:0800114411)持有的1,500 万股阳光城股票(证券代码:000671)享有质权,并对前述股票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 7.5 亿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范围包括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确定的债权;

  9、请求判令福州分行对被告一名下(证券账户号码:0800008657)持有的2,900 万股阳光城股票(证券代码:000671)享有质权,并对前述股票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 7.5 亿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范围包括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确定的债权;

  10、请求判令被告三在 7.5 亿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1、请求判令由各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含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

    二、诉讼判决、裁定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该笔贷款有相应质押物并且本公司已对该笔贷款按预期信用损失计提了相应贷款损失准备,预计该诉讼事项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本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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