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77 证券简称:杭齿前进 公告编号:2021-028
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2 元(含税)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21/6/29 - 2021/6/30 2021/6/30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1 年 5 月 7 日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00,06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02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8,001,200.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
日
A股 2021/6/29 - 2021/6/30 2021/6/3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杭州萧山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为公司自行发放的对象。
3. 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 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为 0.02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
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 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 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 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
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股息红利实际税
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
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 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为人民币 0.01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 (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
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 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 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8 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 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2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事宜可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571-83802671
特此公告。
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