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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公告日期:2024-07-12

北京银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PDF查看PDF原文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股票代码:601169)

            中国·北京

            2024年7月18日


                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文 件 目 录

                      文 件 目 录


会 议 议 程......I
会 议 须 知...... II
议案一 关于选举部分董事的议案...... 1
议案二 关于选举李晓慧女士为外部监事的议案......11
议案三 关于与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存款关联交易的议案 ...... 13
                                                  I


                      会 议 议 程

会议时间:2024 年 7 月 18 日上午 9:00

会议地点:北京银行总行三层新闻发布厅
召开方式:现场会议+网络投票
召 集 人:本行董事会

                      议 程 内 容

一、 宣布会议开始
二、 宣读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三、 选举监票人
四、 审议议案

  1.审议关于选举部分董事的议案;

  2.审议关于选举李晓慧女士为外部监事的议案;

  3.审议关于与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存款关联交易的议案。五、 股东发言或提问
六、 对议案投票表决
七、 集中回答股东提问
八、 宣布表决结果及决议
九、 宣读法律意见书

                                                  I


                      会 议 须 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会议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权利和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

    一、 大会现场表决前,会议现场登记终止,并由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二、 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的,应到发言登记处进行登记。大会主持人根据会议登记处提供的名单和顺序安排发言。股东提问应举手示意,并按照主持人的安排进行。发言及提问前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或所代表的股东单位)、持股数量等情况。议案表决开始后,大会将不再安排股东发言。
    三、 股东发言、提问时间为 20 分钟。股东发言或提问应与本次股东大会
议题相关,简明扼要,每次发言原则上不超过 2 分钟。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负责且有针对性地集中回答股东的问题。

    四、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行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方式行使,股东行使表决权时,如出现重复投票,将按以下规定处理: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 现场表决方法:每项议案逐项表决,请股东在表决票上逐项填写表
决意见;网络投票按照本行于 2024 年 6 月 1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II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说明进行。

    六、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由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生效。

    七、 本行董事会聘请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八、 根据监管部门的规定,本公司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

                (2024 年 6 月 13 日董事会审议通过)

各位股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行公司章程规定,本行部分董事任期届满,为及时完成董事选举工作,本行董事会依据《公司法》《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提名与选举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董事候选人提名工作。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本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候选人可由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 3%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独立董事候选人可由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 1%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监事会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与三峡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提名刘希普先生为本行董事候选人。本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瞿强先生为本行独立董事候选人。

  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初步审核、董事会审议,认为刘希普先生具有深厚的管理理论基础和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了解北京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职责,符合北京银行董事任职资格标准。瞿强先生具有扎实的金融理论功底及金融从业经验,熟悉银行运作流程,符合北京银行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标准。

  现提请股东大会选举刘希普先生连任本行董事,任期三年。选举瞿强先生连任本行独立董事,任期三年。本行独立董事发表的审核意见详见 2024 年 6 月15 日本行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的相关公告。

  以上议案,请审议。

  附件:1.董事候选人简历

        2.北京银行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3.北京银行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7 月 18 日

附件 1:                  董事候选人简历

    1.刘希普先生,同济大学技术经济及管理专业博士,高级经济师。2021 年 9
月加入本行董事会,现任北京银行董事、董事会关联交易委员会委员。

  2023 年 3 月至今担任三峡财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2022 年 4 月至 2023
年 3 月担任中国长江三峡集团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2021 年
4 月至 2022 年 4 月担任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资金金融管理中心副主任。
2021 年 2 月至 2021 年 3 月担任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资金金融管理中心融
资管理部处长。2015 年 6 月至 2021 年 2 月担任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资产
财务部资金处处长。2015 年 5 月至 2015 年 6 月担任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资本
运营部资本市场处处长。2011 年 8 月至 2015 年 5 月担任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
资本运营部资本市场处副处长。2004 年 7 月至 2011 年 8 月历任中国长江电力股
份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见习,资本运营部证券融资助理、业务经理、业务高级经理。

  刘希普先生与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3.2.2 条所列情形。截至本文件披露日,刘希普先生不持有本行股票。
    2.瞿强先生,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经济学博士。2021 年 7 月加入本
行董事会,现任北京银行独立董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董事会关联交易委员会委员。

  1998 年 6 月至今在中国人民大学工作,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
授、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中国财政金融政策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资本市场研究院副院长、中国金融学会理事、中原信托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诚通国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瞿强先生与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3.2.2 条所列情形。截至本文件披露日,瞿强先生持有本行股份 200,000股。


附件 2:          北京银行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提名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现提名瞿强先生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被提名人已同意出任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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