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69 证券简称:北京银行 公告编号:2024-
016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决定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马威华振”)为本行 2024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本次续聘事项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于 1992 年 8 月 18 日在北京成立,于
2012 年 7 月 5 日获财政部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伙制企业,
更名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2 年 7 月 10 日
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于 2012 年 8 月 1 日正式运营。
毕马威华振总所位于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毕马威华振的首席合伙人邹俊,中国
国籍,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毕马威
华振有合伙人 234 人,注册会计师 1,121 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 260 人。
毕马威华振 2022 年经审计的业务收入总额超过人民币 41 亿元,
其中审计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 39 亿元(包括境内法定证券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 9 亿元,其他证券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证券业务收入共计超过人民币 19 亿元)。
毕马威华振 2022 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家数为 80 家,上市公
司财务报表审计收费总额为人民币 4.9 亿元。这些上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金融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采矿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卫生和社会工作业,建筑业,以及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毕马威华振 2022 年本行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 17 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毕马威华振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人民币 2 亿元,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毕马威华振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事项为:2023 年审结
债券相关民事诉讼案件,终审判决毕马威华振按 2%—3%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约人民币 270 万元),案款已履行完毕。
3、诚信记录
毕马威华振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曾受到一次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涉及毕马威华振及其四名从业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前述行政监管措施并非行政处罚,不影响毕马威华振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毕马威华振承做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的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本项目的项目合伙人史剑,2011 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1999 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01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从2022 年开始为本行提供审计服务。史剑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多份。
本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张鲁阳,2014 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张鲁阳 2020 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07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从 2022 年开始为本行提供审计服务。张鲁阳近三年签署
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 份。
本项目的质量控制复核人李乐文,2018 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1994 年开始在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香港”)执业,2009年开始常驻中国内地,1994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从 2022 年开始为本行提供审计服务。李乐文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多份。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最近三年均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3、独立性
毕马威华振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按照职业道德守则的规定保持了独立性。
4、审计收费
毕马威华振的审计服务收费是按照业务的责任轻重、繁简程度、工作要求、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时及实际参加业务的各级别工作人员投入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2024 年度本项目的审计收费为人民币 566 万元,其中年报审计费用为人民币 464 万元,内控审计费用为人民币 102 万元,与上一期审计费用相比无变化。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本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召开 2024 年第二次
会议,认为毕马威华振能够按照 2023 年度审计服务合同约定完成审计工作,如期出具 2023 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意见,相关审计意见客观、公正;审计工作中,能够遵循职业道德规范,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执业准则执行审计工作;具备从事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具备一定的投资者保护能力。
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审计委员会同意聘用毕马威华振为本行 2024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本行独立董事对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对此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聘请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材料,认真核查了决议内容、关于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认为决议内容及选聘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选聘不会影响本行资产的独立性,符合本行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对本次聘请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行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10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 2024 年
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用毕马威华振为本行 2024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本项议案将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表决情况:同
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四)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并自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