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69 证券简称:北京银行 公告编号:2020-020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305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0/7/14 - 2020/7/15 2020/7/15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0 年 5 月 18 日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9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1,142,984,272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0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6,448,610,202.96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0/7/14 - 2020/7/15 2020/7/1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本行普通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ING BANK N.V.、国际金融公司 2 家外资股东的现金股利由本行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
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
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本行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 10 股实际派发现金股利 3.05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登记结算公司。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
(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
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国税函[2009]47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照 10%
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每 10 股人民币 2.745 元。如果 QFII
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QFII 股东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股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行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股利将由本行通过登记结算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 10 股实际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745 元。
(4)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股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本行向其实际派发现金股利为税前每 10 股人民币 3.0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邮编:100033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66223826
特此公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8 日